團購服務國際轉運條款 使用本服務之車友、會員(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境外集運商4TSLA Auto Inc.(以下簡稱「乙方」),自境外進口貨件運交甲方。乙方辦理代收貨件、倉儲理貨、出口報關、航線安排,並委託境內智慧倉儲物流代理公司(以下簡稱「丙方」)提供資訊服務、有限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等服務,並協助乙方處理台灣境內進口報關、理貨及運送等相關事宜。貨件清關完成後由丙方之協力廠商(以下簡稱「丁方」)運交至甲方。茲雙方同意以下條款前提下,由甲方委託乙方承攬貨件進口業務。 一、基本條款 當甲方使用丙方國際轉運團購平台服務時,即表示甲方認知以下事項: 1.「貨件」係指在單一訂單下由甲方委託乙方運送之文件或貨件。 2.平台中各集運站相關運費、附加服務費。 3.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及丁方基於安全、保障、海關要求或其他管制原因,有權利於不通知甲方之情形下,針對貨件進行開箱抽驗、整併及分拆。 4.甲方知悉並同意丙方僅單純提供資訊服務,並協助乙方處理台灣境內進口報關、理貨及運送等相關事宜,丙方無法擔保甲方購買貨件之內容、尺寸、顏色、規格、品質及數量等之正確性,但有貨件相關問題如退換貨之需求,由丙方在台灣提供協助處理。 5.認知國際運輸具有一定風險,貨件於運送途中造成損壞(包括海關查驗)無法理賠,有加購保價服務則除外。 6.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及丁方有權自行決定運送貨物路線、改變運送路線,及貨物之中繼站轉送等相關運送事宜。 7.同意及遵守平台規定事項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8.丙方保有本合約修改權利,無須事先通知甲方。 二、不予運送之貨件 1.該貨件包含完整的槍支、彈藥、爆裂物、爆炸裝置或測試組件、氣槍、槍支複製品或仿冒品;偽造品;現金;金條(任何貴重金屬);活體動物、違禁動物部位或遺骸;人類遺骸或骨灰;貴重寶石或半寶石;大麻或其衍生物;或非法商品,例如麻醉品或其他非法藥物。 2.該貨件內容物被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或其他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簡稱「危險品」)。 3.該貨件內容物屬於中華民國法規管制不得進出口或禁止輸出入之物品,或運送所經國家限制運送之物品。 4.乙方判斷該貨件所含一部份或全部內容無法安全或合法運送。 5.貨件包裝有缺陷或不完整以至於無法確保該貨件得以正常方式安全運送。 三、境外乙方收貨 1.甲方有義務於丙方平台填寫團購需求單,由丙方代甲方通知乙方貨件到達之資訊。若甲方未盡此義務,乙方則保留接單與否的權利,若需丙方協助填單與交辦相關資訊予乙方時,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2.團購物品抵達乙方倉庫時,如外箱嚴重破損、泡水或已知為管制品,乙方有權予以拒收,並且告知甲方。 3.每件貨件於乙方入倉時,均會拍照存證,為避免爭議,甲方可於商品轉運回台之前要求丙方提供查詢,存取照片記載重量及貨物外觀。 4.乙方提供貨件拆箱拍照與清點服務,收費方式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5.甲方如對團購的物品有疑慮,可於支付團購款項之前與乙方做好全面之確認,並透過丙方向乙方反映,支付團購費用之後視為委託已成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該費用。 6.甲方知悉並同意乙方僅負責自境外進口貨件運交甲方,乙方無法擔保甲方購買商品的送達時的內容、尺寸、顏色、規格、品質及數量等之正確性,若其中有任何爭議,請透過丙方來做反應,乙方會作妥善之處理。 7.甲方委託乙方團購之貨件,若不立刻寄送,得經甲方發起要求暫時保存於乙方倉庫,等待甲方通知乙方寄送,期間若超過30日,將按日收取倉租,超過保管期限後,甲方視同放棄貨物所有權。倉儲時間與倉租收費方式,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8.甲方存倉期間若貨件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而有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者,如天災、鼠患及蟲害等,乙方並不負任何損害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四、團購費用、保價服務費 1.依照乙方所在國家不同,會有不同的服務方式與收費,詳細運費請參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2.甲方支付團購費用後,因出口國或進口國海關查扣導致無法送達,所支付的團購費用,會扣除已發生的運輸及處理費用後,退還剩餘款項。 3.甲方物品價值超過NTD10,000元時,可選擇加購保價服務以保障貨件價值,加強理賠額度。保價服務嚴格限於貨件本身的直接損失(損害),不承保間接損失或損害或因延遲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此為物流公司的高價物品保價付費服務,可於貨件寄送之前,由甲方通知丙方進行保價作業,並收取保價服務費,為免疑義,丙方平台提供之保價服務並非保險服務,如有需要,甲方可自行選擇另行投保。 4.前項保價服務費用計算與理賠申請額度,於甲方委託參加團購時依照丙方平台所提供之保價服務合約為準。 五、出口、進口報關 1.甲方於丙方平台登記團購後,由乙方負責包裝出口,為確保貨件得以正常方式安全運送,不建議隨意更改或要求乙方做出非標準化作業程序之處理,若乙方被要求依照甲方囑咐的方式,來對貨物重新打包或是選擇配送物流,因而產生的費用將由甲方支付。 2.甲方於丙方平台團購之基本資料應以實名制填寫,包含姓名、地址、手機及電子信箱等,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並加速通關服務。 3.甲方於丙方平台登記團購時所申報的收貨人資料,將供乙方出口報關及丙方進口報關所使用。 4.甲方如申報不實,其所產生之問題及衍生法律責任均由甲方負完全之責任,其責任範圍包括但不限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5.甲方訂購之物品之跨境關稅,包稅之認知(關稅由乙方吸收)僅限於進口次數頻繁產生之稅金。 6.不包稅認知(關稅由甲方負擔) a.主動申請報關,分成簡易報關、正式報關產生之稅金。 b.海關驗貨後認為需要改成正式報關產生之稅金。 c.海關驗貨調稅產生之稅金。 d.大型(超重)貨物進口產生之稅金。 7.關稅、報關費等支付方式與服務費用,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8.關稅稅單與報單均於丙方平台中下載,不另外郵寄紙本。 9.為避免任何法令或執法機關禁止全部或一部退還予託運人之貨件以及任何屬危險品之貨件發生損害,乙方及丙方有權採取各種措施避免損害之發生,其措施包括但不限銷毀、卸除、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六、甲方承諾丙方必須遵守之項目 1.遵守台灣海關及輸出入貨品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實際填寫個資作為通關之用。 2.倘甲方違反台灣海關及輸出入貨品之相關法律者,包括但不限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商標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法等,其衍生之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應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丙方無涉,如因此造成丙方損害者,丙方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3.甲方知悉並同意如因海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查緝機關因調查案件需要,依有關法令向丙方要求提供交易、託運或付款原始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紙本或電子紀錄)時,丙方應積極配合提供,不得拒絕,例如:於法律許可範為內,丙方得提供甲方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海外包括實名制須提供個人資料、會員資料等。且如需甲方進一步配合提出資料、說明者,甲方亦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4.甲方於參加團購過程如有違法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丙方無涉,如因此造成丙方損害者,丙方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七、理賠項目 1.貨件存放在乙方期間,如發生貨物遺失、滅失等情形,由丙方代位向乙方申請賠償,以甲方購入價格賠償,每件貨件最高理賠上限NTD10,000元。 2.貨件寄往乙方倉庫中,運送業者告知送達乙方,且乙方未收到情況下,由甲方自行向運送業者申請蓋有乙方收貨證明之書面簽收單,並比照前項流程申請理賠。 3.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丙方倉庫為止,過程中造成貨件遺失,且甲方發貨時未加購保價服務,丙方理賠上限每筆結算產生訂單最高理賠NTD10,000元。 4.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止,過程產生貨件損壞或遺失,若甲方發貨時已加購保價服務,丙方將依照商品訂購金額且不高於保價服務理賠額度,最高理賠上限NTD30,000元,相關保價服務費用與理賠比例,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5.貨件抵台後經丁方送至甲方途中如產生損壞(經比對抵台照片且收貨人舉證確實為國內運輸損壞)或遺失,甲方應於送達簽收24小時內,通知丙方,丙方將代位向丁方申請理賠。(理賠之金額依照丁方公司而定) 八、不理賠項目 1.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止,運送過程中造成貨件損壞,若甲方發貨時無購買保價服務者,均無法理賠。 2.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為止,運輸過程中貨件受潮產生的損壞,丙方無法理賠。 3.貨件抵台後經丁方送至甲方過程中如產生損壞且甲方無法舉證者,則丙方無法代位向丁方申請理賠。 4.甲方運送物如遭海關或相關當局扣押,因此所致之滅失、毀損及遲到或因之科處之罰款,乙方及丙方不負賠償責任。 5.乙方及丙方將合理努力依常態運送時間表來交運貨件,惟該時間表並非具拘束力,亦非屬運送契約的一部份,乙方及丙方不對因交運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6.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止,對於因乙方無法控制的情況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此類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食品、電子或相片之影像、錄影、資料或紀錄之電氣或磁性所造成的損害或消除等、與貨物性質有關的任何缺陷或特徵(即使乙方知悉)、非由乙方聘僱或委託的人員(如:收件人、第三人、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等)之故意或過失行為、「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龍捲風、暴風雨、水災、大霧、戰爭、墜機或禁運、暴動、傳染病、大流行病、群眾運動、或產業罷工運動等)。 九、購物憑證 1.本團購係由乙方售予甲方之消費行為,乙方為境外購物網站,於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即甲方,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之收貨人,即甲方為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須依法繳納,由於團購款項已經包稅,甲方所應納之營業稅已由海關代徵開立稅單,在此不另外開立銷貨憑證。 2.本條款中之資訊服務平台丙方為「資訊平台」業者,接受境內買家甲方之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乙方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登記及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然丙方所提供之服務並未對甲方收取任何使用費及手續費,並不會有手續費之相關憑證,就如同使用Google表單登記委託,消費者並不需要付費,而乙方與丙方間的使用及委任代理費用,依乙方與丙方之服務契約訂立並支付,與甲方無關。 3.甲方所支付團購費用=境外商品代收代付費用+境外運費+清關費+派送運費,實際發生地於境外,非屬中華民國課稅範圍,若有衍生之其他境內費用,丙方均開立全程合法憑證給甲方。 4.係依照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解釋令,國內收取之進口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非屬課稅範圍,丙方為中華民國合法登記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使用收據作為報帳憑證,代收代付部分,則由丙方全額開立收據給甲方。 5.甲方如需額外於平台支付丙方之費用時,如商品維修費、委託退回境外購買地及其他加值服務等,屬於境內產生的服務,均依法開立收據。